1 從事滅火器維修工作的技術、維修操作和檢驗人員,均應接受上崗前培訓和實際操練,熟悉本崗位職責、滅火器結構原理、產品標準及相關操作規(guī)程,經考試合格,持證上崗。
2 維修單位應設有專職檢驗崗位,由有資格的人員承擔,人員數(shù)量應滿足維修品種和維修量的需要,并不得少于 2 人。
3 維修人員每三年應至少再培訓一次。
4 當產品標準、配件標準或有關規(guī)定發(fā)生變化時應對維修人員進行再培訓。
5 維修單位應建立健全企業(yè)的質量管理制度和各類人員的崗位職責,并能貫徹執(zhí)行。
6 應保存所維修滅火器的產品標準、零部件和滅火劑標準、產品結構圖或零部件圖。
7 應制定維修滅火器的工藝文件和拆卸、水壓試驗、滅火劑灌裝、組裝/充壓、氣密性試驗、維修檢驗等操作規(guī)程,維修現(xiàn)場應能方便獲得。
8 應制定職工培訓計劃并建立檔案。培訓內容包括:法律法規(guī)、標準、維修技術、質量管理、操作規(guī)程等。
9 應建立質量信息反饋和用戶服務制度,保存相關檔案。
10應保存維修記錄。記錄應逐具編號填寫,內容準確、真實、清晰,易于識別、追溯和檢索。對記錄的標識、貯存、保護、檢索、保存期限和處置應實施有效管理和控制。
11應建立供方擋案,每年對關鍵元器件、滅火劑、外購外協(xié)件的供方的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評定。
12 應對外購的零部件、滅火劑進行進貨檢驗,檢驗合格方可使用。
13維修設備、檢驗設備應建立檔案,保存設備維護保養(yǎng)記錄和檢驗設備的校準或檢定記錄。